此次会议的召开,推动了江苏省国地税联合稽查向制度化、常态化发展,为落实《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办法(试行)》、规范国地税联合稽查行为起好了步、开好了头,必将增强稽查效能,减轻纳税人负担,实现税企共赢。
现行税收政策规定,个人对外销售购买二年以上(含二年)的住房减免增值税(营改增前为营业税),自用五年以上的家庭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。
2005年以来,税务总局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,买卖双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,税务机关以契税为抓手,“先税后证”,统一抓好各税种管理。上述各项税收减免政策的落实,都需要判定个人房屋的购房时间。目前,所有与住房交易有关的税种对购房时间都采取统一的判断标准:按照契税完税证明和房屋产权证书(包括不动产权证书,下同)的注明日期两项标准“孰先”原则判断。这一判断标准对于组织税收收入、落实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、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。
近接部分省市反映,有的纳税人购买房屋后,工商注册申请鼓楼,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产权证书。纳税人在拟转让房屋之前,曾会等部门裁定对其对房屋具有所有权,或者确认个人的购房行为。上述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证明性强、可信度高,有利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,可以用于完善现行购房时间判定标准。